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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447号

李瓦多与李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瓦多,李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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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447号原告李瓦多,女,汉族,1957年10月13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址小市镇。被告李桂林,男,汉族,成年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瓦多诉被告李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李瓦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瓦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瓦多负担���

审判员  王立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