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响民初字第02512号

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512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翟树森,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单秀梅,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宏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