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2032号

张吉顺与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吉顺,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2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吉顺,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男,1998年3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米成刚,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北京汇利星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雅娴,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吉顺因与被上诉人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吉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吉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吉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米×负担562元(已交纳),由张吉顺负担1619元(其中米×已预交1600元,张吉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米×,剩余19元,张吉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鉴定费2250元,由张吉顺负担(米×已预交,张吉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吉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代理

审判员  杨 夏

代理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