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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415号

朱静思与肖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静思;肖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15号

原告:朱静思,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告:肖笑林,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思诉被告肖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思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静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朱静思承担。

审判长  李瑞娟

审判员  赵应梅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