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15号
原告:朱静思,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告:肖笑林,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思诉被告肖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思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静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朱静思承担。
审判长 李瑞娟
审判员 赵应梅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