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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224号

北京市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224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陈海旺,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安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