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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4号

申请人禅晶与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禅晶,杜立荣,宋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禅晶,男。被执行人杜立荣,男。被执行人宋国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禅晶与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限期交纳案件款4000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553元,执行费583元,合计4613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在银行的存款46136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