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禅晶,男。被执行人杜立荣,男。被执行人宋国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禅晶与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限期交纳案件款4000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553元,执行费583元,合计4613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在银行的存款46136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