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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37号

孙希平与张金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馆陶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希平,张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37号申请人孙希平。被申请人张金利。

申请人孙希平以要求被申请人张金利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金利的银行存款1293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金利的银行存款1293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庆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丁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