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316号申请人高学欣。被执行人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农圣街与渤海路路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文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学欣与被执行人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0一六年二月一��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