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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2执2号

王家春申请执行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春,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春。被执行人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华县龙川镇龙山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123850-6。法定代表人张毅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家春与被执行人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58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04)双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及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中民一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淑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