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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庆章、王英山、马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庆章,王英山,马树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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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付庆章,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英山,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树清,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庆章、王英山、马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付庆章、王英山、马树清履行给付2.7871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庆章、王英山、马树清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5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静乃动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