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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289号

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芦秀兰、于华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芦秀兰,于华美,田永存,田新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冯海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鲁东,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和美,该公司员工。被告芦秀兰。被告于华美。被告田永存。被告田新疆。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苏长江,昌邑饮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芦秀兰于华美于华美、田新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国华

人民陪审员  张胜林

人民陪审员  马泮信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