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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毕虎强齐欣、毕红晨、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毕虎强,齐欣,毕红晨,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19号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随平,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毕虎强,男,汉族。被告齐欣,女,汉族。被告毕红晨,男,汉族。被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天伟,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毕虎强、齐欣、毕红晨、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毕虎强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毕虎强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案属被告不明确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入下:驳回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17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廷峰

代理

审判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