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56号
原告:王成太,男,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王保华,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太诉被告王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成太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王成太负担。
审判员 孙 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