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9号
原告:王超,男,汉族。
被告:曹长亮,男,汉族。
被告:张楠楠,女,汉族,系被告曹长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曹长亮、张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原告王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超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57元,由原告王超负担。
审判员 吕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