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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字第58号之二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李军、曾卫霞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张李军,曾卫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字第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明,男,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李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乐昌市。

被执行人:曾卫霞,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李军妻子。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李军、曾卫霞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李军、曾卫霞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曾卫霞所有的粤F.xxx**小车壹台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