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17号原告李运方。被告段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方与被告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方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运方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涛 微信公众号“”
李运方与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17号原告李运方。被告段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方与被告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方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运方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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