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305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军,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靓宇焊割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升村马遥路旁。法定代表人张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靓宇焊割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