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执字第285号

申请人杨从圣与被执行人冯宁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从圣,冯宁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杨从圣,男。被执行人冯宁丹,女。

原告杨从圣与被告冯宁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冯宁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从圣欠款人民币83000元,承担受理费900元。本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道执字第28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付全齐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