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1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会宁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姜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民,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林场护林队长。委托代理人周传友,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林场护林队员。被执行人朱志强,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03xxxx********,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哈阿林罚书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依据生效的哈阿林罚书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责令三个月内将林地恢复原貌。该处罚内容非《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邵春明
审判员 :刘静斌
审判员 :徐怀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红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