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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终字第33号

古春林与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古春林,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春林,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董恃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世敏,该公司部门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古春林与被上诉人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古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古春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全辉

代理

审判员  赵培培

代理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