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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执字第00815号

赵玉明与李俊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明,李俊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815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明。

被执行人:李俊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97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振英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     振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