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815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明。
被执行人:李俊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97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振英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 振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