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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2民初369号

曲亮与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亮,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2民初369号原告曲亮,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固安镇永定路东方源龙小区。身份证号码:230624198808032252。委托代理人郑美红。被告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永定路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来德润,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亮诉被告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亮撤回对被告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