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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民终169号

吴正树诉吴大容、吴大华、吴大群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男,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女,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丙,男,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丁,女,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某甲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其是否享有继承权应通过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 力

代理

审判员  严霁云

代理

审判员  刘兆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龙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