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姜德福,男,195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赵成,男,195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姜德福与被执行人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成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德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