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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554-1号

姜德福与赵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德福,赵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姜德福,男,195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赵成,男,195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姜德福与被执行人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成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德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