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1民初228号原告朱某,教师。委托代理人霍春明,霍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工人。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80000元在原告处,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3、原告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其他双方无异议,双方到庭交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文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