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008号原告常某某,女,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宇,长沙市天心区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彭某、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永进
人民陪审员 毛爱珍
人民陪审员 何一心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