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68号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季英广,北京市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庙东村外西侧(原桥北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段磊,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春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