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7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伶利诉被告王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伶利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伶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张伶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彩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岳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伶利与王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7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伶利诉被告王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伶利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伶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张伶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彩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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