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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94号

王洪途与孙文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途,孙文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途,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监护人王云(申请执行人的父亲),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文汉,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洪途与被执行人孙文汉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洪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故此案通过司法救助渠道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栾桂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