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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502号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02号

原告:朱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艳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季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