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77号
原告:嘉兴市广兴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花园港村乍王公路西侧(平湖市金叶制衣有限公司4幢三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爱林。
委托代理人:XX伟。
被告:平湖市中龙制衣厂。
负责人:李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广兴羽绒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中龙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广兴羽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227元,由原告嘉兴市广兴羽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郗富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