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47号原告翟某,女,住临澧县。被告邹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