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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47号

原告翟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47号原告翟某,女,住临澧县。被告邹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