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2民初54号原告刘维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帝楼,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子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明诉被告冯子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刘维明负担。
审判员 罗金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