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少卿 微信公众号“”
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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