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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950号

刘学帮与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学帮,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950号

申请执行人:刘学帮,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商业工作者,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134118240000010。

法定代表人:王青,任董事长。刘学帮诉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学帮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95467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95467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