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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808号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808号原告刘某。被告丁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陈定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定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