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5565号

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忠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忠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565号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凤凰山庄。法定代表人郑丁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雅玲,该公司项目财务主管。被告兰忠坚,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忠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清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金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潘静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