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崔海涛,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冯玉法,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京良,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涛与被告王京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海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伟娜
代理
审判员 童 睿
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