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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78号

崔海涛与王京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海涛,王京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崔海涛,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冯玉法,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京良,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涛与被告王京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海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伟娜

代理

审判员  童 睿

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