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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54号

李定华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54号原告李定华,男,1980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霞,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征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开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定华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中,李定华以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定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定华负担。

审 判 长  何 媛

代理

审判员  唐福均

人民陪审员  袁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思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