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民初300-1号

花兆臣与徐均刚、张锡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花兆臣,徐均刚,张锡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300-1号原告花兆臣。被告徐均刚。被告张锡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兆臣与被告徐均刚、张锡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均刚、张锡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花兆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均刚、张锡芹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