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12号
申请人:岳树军,1969年3月8日生人,汉族,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刘中丰,1972年10月25日生人,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岳树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中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审 判 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