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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7号

(2016)粤0607民初7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子恒,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凯,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029。

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62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颖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