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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67号

赵富山申请执行漯河市第二技工学校、河南省临颍县职业教育中心、临颍县人民政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富山,漯河市第二技工学校,河南省临颍县职业教育中心,临颍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赵富山,男,汉族。

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二技工学校。

负责人:邢金山。

被执行人:河南省临颍县职业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邢金山,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临颍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红阳,县长。本院在执行赵富山诉漯河市第二技工学校、河南省临颍县职业教育中心、临颍县人民政府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北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军奎

审判员 :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