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赵富山,男,汉族。
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二技工学校。
负责人:邢金山。
被执行人:河南省临颍县职业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邢金山,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临颍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红阳,县长。本院在执行赵富山诉漯河市第二技工学校、河南省临颍县职业教育中心、临颍县人民政府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北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军奎
审判员 :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