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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86-1号

蔡金中与陈军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86-1号本院2016年1月27日对审理原告蔡金中与被告陈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8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中第一页的“

被告:丁鹏,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身份证号××。”变更为“

原告:丁鹏,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身份证号××。”。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