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86-1号本院2016年1月27日对审理原告蔡金中与被告陈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8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中第一页的“
被告:丁鹏,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身份证号××。”变更为“
原告:丁鹏,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身份证号××。”。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