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412号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永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