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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监字第17号

一审原告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审被告江苏浩盛支撑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给盛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方、宋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浩盛支撑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给盛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方,宋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监字第17号一审

原告: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朝天宫西街**号*层。

法定代表人:张兆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官成,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江苏浩盛支撑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号。

诉讼代表人:郭少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诗嘉,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南京给盛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生林。一审

被告:陈志方,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一审

被告:宋爱琴,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一审原告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审被告江苏浩盛支撑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给盛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方、宋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建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军

审 判 员  杜 燕

代理

审判员  李光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赵 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