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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1266号

费泽春、李明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费泽春;李明兰;周丽霞;武俊军;冯晓光;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承执字第01266号 申请执行人费泽春。 申请执行人李明兰。 申请执行人周丽霞。 被执行人武俊军。 被执行人冯晓光。 被执行人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费泽春等三人申请武俊军、冯晓光及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费泽春、李明兰、周丽霞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冯晓光、武俊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财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18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荆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