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承执字第01266号 申请执行人费泽春。 申请执行人李明兰。 申请执行人周丽霞。 被执行人武俊军。 被执行人冯晓光。 被执行人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费泽春等三人申请武俊军、冯晓光及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费泽春、李明兰、周丽霞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冯晓光、武俊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财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18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荆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