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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218号

尚某某诉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国红,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尚国红,女,38岁。

被执行人: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香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郑光友,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尚国红与被执行人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5)南仲裁字第00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路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