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马翠霞。委托代理人张永刚。被告李光。委托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霞诉被告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翠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翠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马翠霞负担。
审 判 长 席爱珍
审 判 员 陈香芹
人民陪审员 寇建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