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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018号

马翠霞与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翠霞,李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马翠霞。委托代理人张永刚。被告李光。委托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霞诉被告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翠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翠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马翠霞负担。

审 判 长  席爱珍

审 判 员  陈香芹

人民陪审员  寇建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