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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614号

原告李永恒与被告曾杨扬、尹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恒,曾杨扬,尹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614号原告李永恒被告曾杨扬被告尹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恒与被告曾杨扬、尹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恒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卫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田雅君 来源: